杭州医学院
安全保卫部(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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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03-31 2026

    杭州医学院安全法治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师生安全和法治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教育工作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工作,建立平安校园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防范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及自我保护教育。第三条  安全教育的责任主体为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第四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食品安全、治安防范、防自然灾害事故、防意外伤害事故、反邪教警示教育、反诈防骗、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安全、普法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实验实训实习安全常识、防艾禁毒、宿舍安全常识等。安全保卫部根据需要确定每年的安全教育主题。第五条  在新生始业教育、就业教育以及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前,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法治和校纪校规教育。各单位、部门每学期要对师生进行至少两次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法治观念,提高教师依法执教意识,有效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第六条  安全保卫部根据《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月度工作重点》等文件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全校性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 2 次。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举办全校性各类应急疏散演练每年不少于2 次,各单位、部门开展各类应急疏散演练每年不少于 4 次。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学生必须修完该课程才能获得相应学分。第九条  学校聘请司法交警、公安、消防等专业人士对师生经常性开展各类安全培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03-31 2026

    杭州医学院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学术报告厅、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 500 人以上活动,或者校内师生员工 30 人以上出杭州市区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专题讲座、报告会、论坛及学术交流会等;(二)人才交流招聘会;(三)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四)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考试;(五)大型文艺演出活动;(六)新生注册报到;(七)其它大型活动。第三条  宣传部是学校大型活动项目的监管部门,安全保卫部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的管理部门。第四条  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大型活动实行一事一报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一)学生集体活动按照学生处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邀请校外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报告会及学术交流会应填报《杭州医学院院内讲座、报告会、论坛审批备案表》; 校内教师进行专题讲座按学生活动流程报批;(三)各单位、部门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填报《杭州医学院大  型活动申请审批表》;(四)涉外活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批,并向安全保卫部提供外籍人员信息,安全保卫部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备。第六条  宣传部负责对专题讲座、报告会及学术交流会的审核,组织专题讲座、报告会及学术交流会的部门应提前 15 日向宣传部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办理审核备案手续:(一)主讲人的个人信息;(二)主讲人所从事的专业或研究方向;(三)讲座、学术交流的主要内容。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 15 日向安全保卫部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办理审核备案手续。(一)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的对象及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二)学生大型活动由学生处审批,其他大型活动由主办者主管部门审批;(三)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应急预案,包括安全责任人、工作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根据大型活动备案表,按时派出保卫人员、消防技术人员在活动现场进行值勤和巡逻,确保活动进行期间的安全。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二)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三)在审核同意后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安全隐患;(四)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五)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六)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校外单位租(借)用校内场(馆)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场(馆)管理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  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保卫部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一)未办理活动审批手续的;(二)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或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五)专题讲座、报告会及学术交流会主讲人出现不当言论的。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二)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三)严禁在活动现场随意私拉电线线路;(四)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使用明火。(五)严禁在活动现场使用有毒有害及具有腐蚀性的气体和液体。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安保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宣传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 03-31 2026

    杭州医学院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的管理,规范重点部位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确保校园内对教学、生活全局起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的重点部位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结合学校实际,确定下列部位为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机要室、档案资料室、网络中心机房、实验(实训)室、图书馆、试卷保密室、危化品仓库、地下车库、水泵房、高配间、财务室、学生公寓、食堂、大礼堂、体育馆、消监控中心、电梯轿厢、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第二条  重点部位的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一)重点部位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主管责任人,重点部位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二)学校与各重点部位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三)重点部位负责人必须与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按照责任书的各项内容抓好落实工作。第三条  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应当制定和健全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危化品管理、人员管理、值班交班等制度,安全保卫部要会同各主管部门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第四条  从事重点部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危化品仓库、消监控中心、高配间、食堂、门岗等重点部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第五条  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重点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一)要在重点部位适当的醒目位置公布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二)校卫队要加强夜间及双休日、节假日的巡逻检查工作;(三)要做好重点部位的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技防工作,安装报警器材、防盗门窗,配备必要的防火器具,落实应急预防措施,并配备视频监控装置;(四)危化品仓库及存放危化品房间的钥匙必须有两人保管,共同使用;(五)公共区域不应出现监控盲区。第六条  各重点部位要建立管理档案,详细记载管理人员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危化品管理使用情况、安全防范设施运行情况等。档案管理要专人专管,注意保密。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 03-31 2026

    杭州医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校所辖区域内所有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是校园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制度和本办法实施校园的交通管理,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事故处理及与交警部门的对外联络工作。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师生员工的车辆需在校园内通行的应在校园安全管理平台上提出申请报备,审批通过后才能通行。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专用工程车。(二)非机动车: 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第五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须通过杭州医学院机动车通行登记,服从校卫队员的管理;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出租车等驶入校园,特殊情况车辆进校须经安全保卫部同意。第六条  来校联系业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进行预约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七条  凡参加在校内举行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部门提前向安全保卫部申请备案,经同意后,通知校卫队员放行。第八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门时,校卫队员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同时向安全保卫部报告。第九条  校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行驶,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施工车辆按指定的道路行驶。第十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 10 千米/时;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20 千米/时;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避让。大型仪器设备进出校门时,须凭物品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证方可进出校门。第十一条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的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严禁在校园内酒后驾车;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第十二条  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按指定场地位置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不得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地域停放。第十三条  基建、装修、维修等工程车辆,须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指定的路线上行驶。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时,须拉手刹闸、关电路、锁门窗以确保安全。本校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可在校园内过夜;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如确需在校园内停车过夜的,必须经安全保卫部同意。校内过夜车辆禁止开启防盗报警器,车辆的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须证照齐全,禁止无牌照非国标的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二)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三)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单手冒险行驶;(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和下坡冲坡;(七)不准骑车带人;(八)驾驶非机动车不准并行行驶;(九)驾驶电动自行车需戴安全头盔;(十)所有车辆在校区内禁鸣喇叭。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各楼宇内、各楼宇门口、周边通道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四章  校车管理第十八条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按规定进行年检、维护和保养,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保养记录,实行“一车一档”,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十九条  校车内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安全锤、急救箱等安全应急设备。第二十条  校车驾驶员管理:(一)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合法驾驶证,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公务用车规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驾驶记录。(二)实行驾驶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培训制度,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职业道德、应急处置技能等。(三)校车管理职能部门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多次违规的驾驶员,予以解聘。 第五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校园交通标志靠右侧行驶,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 20 千米/时,非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 10 千米/时。  第二十二条  车辆行驶道路设置如下:(一)滨江校区1.机动车辆从北门入口驶入,从北门出口驶出,沿中心广场顺时针单向行驶;2.校区内主干道设置为禁停道路;(二)临安校区1.机动车辆从南门、东门、西门 口驶入,从南门、东门、西门出口驶出;2.博爱大道、求真大道以及运动场四周道路设置为禁行道路;3.滨江路为从东往西单向行驶道路;4.校区内主干道设置为禁停道路。5.上下课高峰时段,由安全保卫部根据实际情况和人车分离原则实行分时段和分道路禁止行驶机动车管控措施。(三)黄龙校区1.机动车从西南门入口驶入、从东南门出口驶出;2.地下车库西通道为入口通道,东通道为出口通道;3.地面道路从西往东顺时针单向行驶;4.校区内主干道设置为禁停道路。第二十三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并排横占道路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道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道。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个人不得雇请 8 吨以上(含 8 吨)的载重汽车进入学校,确因施工需要,须事先报安全保卫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程需要须占用道路施工,须事先报经安全保卫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部门在工程施工中应设安全警示护栏和标志,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六章  车辆停放第二十六条  校安全保卫部指派校卫队员维护校园内车辆停放秩序。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包括:(一)停车场(库)停放管理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地下停车库、路面停车场(位)、其他划线停车位。机动车辆一律车头朝外停放,根据实际情况,可设专用车位,允许校公车和值班用车停放。(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学校进行各类大型活动时,根据安全保卫部制订的安保工作方案,可以在各主干道进行临时停车,车主应严格遵守现场校卫队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按指定区域停放。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按规划要求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对交通安全畅通和周围环境影响不大的路段、公共广场或公共空地,由安全保卫部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公共临时停车处,停放机动车辆。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擅自划定临时停车处。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库)或者经安全保卫部统一划定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处。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辆。 第七章  违章行为处置与管理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第三十一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时,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和解或者请求安全保卫部调解;对于产生重大后果或者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应报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有违章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人员纠正其行为;(二)查询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协助交警部门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第二次(含第一次超速 40 千米/时及以上)给予取消校内行驶资格一个月处理并列入等级平安部门考核评价。(一)机动车辆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二)机动车辆超速行驶(三)机动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四)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五)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任意一条管理要求的,安全保卫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校内行驶资格一个月处理并列入平安部门考核评价。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任意一条管理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列入平安部门考核评价。第三十六条  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妨碍保卫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保卫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卫人员是指保卫干部和校卫队员。第三十八条  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03-31 2026

    杭州医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做好学校消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 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损失大小,确定各实验室、网络中心机房、地下车库、消监控中心、大礼堂、体育馆、图书馆、危化品仓库、高配间、机要室、档案资料室、财务资料室为消防重点部位,以上部位要做到五有:有防火负责人,有防火岗位责任制,有一定数量灭火器材,有义务消防员,有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三条  实行学校、部门、消防重点部位三级防火责任制。学校的消防工作由校长总负责,各单位、部门消防工作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重点部位消防工作由具体责任人负责,安全保卫部负责指导和督查。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达到一懂三会(懂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会疏散逃生)。新进部门的职工、临时工由所在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不得遗漏。对消防重点部位岗位工作人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本岗位工作。第五条  防火检查每月一次,查组织落实,查制度执行,查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第六条  坚持边查边改,实行火险隐患的立销案制度。凡接到火险  隐患通知书,部门负责人和防火负责人要本着“ 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原则积极整改。各级防火负责人接到下一级火险隐患报告,如不认真采取预防措施,发生问题要逐级追查责任。 第三章  火源管理第七条  校内重点防火部门要划定禁止烟火区域,并有明显标志。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责任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第八条  校内公共场所,各部门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茶炉、液化气炉、煤气炉、汽油炉、酒精炉等,因实验教学需要使用上述设备,应向安全保卫部提出申请并备案;因工作需要用的易燃物品,要严格按规程操作,领用、保管、使用要按制度执行。 第四章  电源管理第九条  学校的电源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第十条  学校室内外电器设备线路,严禁非电工人员拆装。第十一条  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易燃物,操作人员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由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十二条  非工作需要,严禁使用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各电热器具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安全保卫部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第十三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电线要装置在硬质套管内,线路、灯具应装置在通道上方,电闸刀应装在库外,下班切断电源,危化品仓库的电器装置应符合防爆规定。第十四条  高配间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杂物,门窗除通风和防范外,其它必须关闭严密并设置挡鼠板,以防小动物入内,并有必备的防护装备。  第十五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电器设备,应由职能部门定人安装,限期拆除。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一律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等高功率电器,电灯、蚊香离蚊帐、纸张等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50 公分。第十七条  电器设备应尽量直接连接在固定式插座上,如必须使用移动电源转换器(接线板),其上最多连接三个用电器。 第五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第十八条  所有物资仓库都要专人负责,货物的堆放要符合“二距” (灯距与货堆水平距离不小于 50 公分,货堆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管理员要做到“一清三不走”(场地整理清、没有安全检查不走,窗没关门 没锁不走,不切断电源不走)。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要做到“三专一定”(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量领用)装运、储存,使用此类物品的人员要熟悉该物品的性能和防范应急措施,各部门用剩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应专人负责管理,妥善处理,其临时存放点应保证绝对可靠,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条  各建筑物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道路通道、楼梯等安全出口要保持通畅,不得堵塞。 第六章  消防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防火、疏散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设施和防烟排烟设施)实行“三定、一好、二不准”(定点设置、定科室、定人管理、保持完整好用,不准被埋没,不准移作他用)。第二十二条  消防栓周围不准堆物品,要确保道路畅通。第二十三条  校卫队员在执勤时要查看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安全隐患。 第七章  消防器材管理第二十四条  全校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由安全保卫部统一布  局及全面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所属场所安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和放置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保养。一经使用后必须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以便及时更换。第二十六条  全校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维修保养、换液工作,并对各单位、部门进行各类消防器材“应知应会”的培训。第二十七条  全校的消火栓、消防用水池是灭火时的供水系统,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以保证道路畅通。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确保消防器材取用方便。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器材必须专物专用,不得将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任何无故损坏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的,未造成后果者赔偿损失,如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消防法规处理。 第八章  防火重点岗位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  网络中心机房防火责任制1.中心机房仪器设备要落实专人保管,加强管理,落实学校的防火措施。2.中心机房仪器设备间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3.对各种电器、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4.检修各种电器、仪器设备时应认真遵守电器、仪器安全操作规程操作。5.中心机房仪器设备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校领导和安全保卫部提出报告,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6.中心机房仪器设备间要保持整洁,不准任意堆放杂物和悬挂衣物。7.中心机房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一懂三会”知识。8.下班时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门禁密码不得转告他人。9.对配备的各种防火器材应保持完整及备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电工岗位及高配间、水泵房安全防火责任制1.安装各种电气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2.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应认真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3.分工包干区落实专人负责、加强责任制。特别是防火重点部位要坚持日检和维修、保养。4.对各种电气装置和设备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领导和安全保卫部报告,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5.高配间、水泵房要保持整洁,不准任意堆放杂物和悬挂衣物。6.高配间、水泵房禁止使用电炉和其他明火作业。7.各种电气装置和设备不准超负荷或带故障使用。8.电工岗位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一懂三会”知识。9.对配备的各种防火器材保持完整及备用状态。10.加强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1.图书馆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外来人员不经允许不得进入图书馆。2.图书馆书架间通道应保持通畅。3.图书馆内的电气设备应专人保管,特别是防火重点部位要坚持每日检查。4.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一懂三会”知识。5.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应保持良好备用状态。6.下班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7.图书馆应对各种电器设备加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第三十二条  各类档案资料室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1.档案资料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内。2.档案箱间要留有通道,保持通畅、通风。3.档案资料室的电器设备要落实专人保管,加强责任制,特别是防火重点部位要坚持每日检查。4.档案资料室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一懂三会”知识。  5.下班后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6.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应保持良好备用状态。7.档案资料室对各种文件和贵重资料、电器设备要加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第三十三条  仓库管理员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1.库内物品应按不同的品种、规格堆放整齐、距离照明设备须留出50 公分的高度,通道保持通畅。2.库内照明电气设备经常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尽早解决。3.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仓库重地。4.进入仓库必须关闭门窗,库房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下班时要切断电源。5.仓库管理人员应掌握消防“一懂三会”知识。6.严格执行仓库安全的有关防火规定。7.对配备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良好和备用状态。8.对易燃物品要经常检查,不使物品受日光暴晒,并保持库内气温正常。若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以便采取措施。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管员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1. 日常巡查与隐患管控:每日开展公寓防火巡查,重点检查宿舍及公共区域有无违章用电、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等行为,严禁学生存放易燃易爆品与明火器具;公共区域每两小时巡查一次,杜绝通道堆放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做好日检、周检、月检记录,发现隐患当场纠正,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学校保卫部门。2.消防设施维护:定期检查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核对是否完好有效、无挪用损坏,发现设施故障或缺失及时登记并上报维修补充;同时管理好常闭式防火门,确保其处于正常关闭状态。3.消防宣传与培训:向住宿学生常态化普及防火常识,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自身需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并指导学生掌握基本使用方法,协助组织公寓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应急处置与预案执行:制定本公寓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熟练掌握疏散路线,有序引导学生撤离,并第一时间拨打 119 报警,同步上报学校监控中心或安全保卫部,配合后续现场秩序维护。5.档案与协同管理:建立公寓消防档案,记录巡查情况、设施检修记录、隐患整改情况等;协助辅导员、楼长等开展防火管理,对违规学生进行劝导教育,必要时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溯。第三十五条  食堂动火动电动气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一)动火岗位(灶台厨师、煎炸岗等)安全防火责任1.规范操作流程:动火前检查灶台、烟道、阀门等是否完好,清理周围油污杂物;作业时专人值守,严禁离岗脱岗,避免火焰外溢引燃可燃物;动火结束后,关闭燃气阀、火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岗。2.严控风险源头:严禁在动火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食用油桶等),食用油储存需远离火源;使用油炸炉、烤炉等设备时,严格控制油温,防止过热起火。3.配合设施维护:每日清理灶台、烟道油污(每周深度清洁),避免油污堆积引发火灾;熟悉身边灭火器、灭火毯、灶台自动灭火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现设施故障立即上报。(二)动电岗位(电工、设备操作员等)安全防火责任1.规范用电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电器设备接线需符合安全标准;操作电器(如冰箱、蒸箱、和面机等)前检查电源线、插头、开关是否完好,破损立即停用并报修。2.设备日常管控:定期检查电器设备运行状态,避免设备过热、短路;下班前关闭所有非必要电器电源,拔掉插头,做好断电记录;严禁用水冲洗带电设备,潮湿环境作业需做好绝缘防护。3.隐患及时处置:发现电线老化、漏电、设备异常发热等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维修,严禁“带病运行”;配合食堂定期开展电路检修,留存检修记录。(三)动气岗位(燃气管理员、灶台辅助岗等)安全防火责任  1.燃气设施管理:每日检查燃气管道、阀门、减压阀、连接软管等是否泄漏(可用肥皂水检测),确保接口密封完好,软管无老化、破损、过长现象;燃气钢瓶需直立存放于通风、阴凉、远离火源和电源的专用区域,严禁暴晒、撞击或混放其他物品。2.规范使用流程:开启燃气时先点火后开阀,关闭时先关阀后熄火;使用过程中专人看管,发现燃气泄漏立即关闭总阀,开窗通风,严禁开关电器或动用明火,及时上报处理。3.设施合规要求:燃气区域需配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干粉灭火器等设施,确保完好有效;严禁私自改装、拆卸燃气设施,更换钢瓶需由专业人员操作。(四)共性责任(所有动火动电动气岗位人员)1.宣传与培训:主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练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应急疏散路线;配合食堂开展消防宣传和演练,不违规操作、不冒险作业。2.应急处置:发生火情时,立即停止作业,利用就近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如油锅起火用灭火毯覆盖,电器起火先断电再灭火);火势扩大时,立即拨打 119 报警,同步上报食堂管理部门和学校安全保卫部,引导人员有序疏散。3.记录与追溯:做好岗位防火巡查记录、设施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配合学校和食堂的消防安全检查;对违规操作行为主动纠正,若因失职引发火灾,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1.全面排查隐患:每日开展实验室防火巡查,重点检查易燃易爆化学品(如酒精、丙酮等)的储存、使用是否合规(密封存放、远离火源热源、分类隔离),严禁超量存放;严查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仪器设备“带病运行”等行为,确保实验操作符合安全规程。2.严控作业风险:监督实验人员动火(如酒精灯、加热炉使用)、高温高压操作,要求专人值守并做好防护;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明确禁止动火区域,特殊动火作业需提前报备并落实监护措施。  3.保障通道畅通:确保实验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无堆放杂物、无堵塞,实验台、通风橱周围不摆放可燃物品,保持消防通道宽度符合规范。4.定期检查维护:每周核对实验室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确保完好有效、无挪用损坏;针对实验室特性,额外检查可燃气体检测仪、防火防爆设备、喷淋/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等专用设施,发现故障立即登记上报维修。5.规范设施使用:确保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标识清晰,便于快速取用;指导实验人员熟悉专用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严禁遮挡、占用消防设施及安全标识。6.强化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展岗前防火安全培训,普及化学品防火、仪器用电安全、初起火灾扑救等知识;定期组织实验室消防演练,确保师生掌握应急疏散路线和器材操作技能。7.落实制度管控:制定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督促师生严格遵守;对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制止、劝导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做好记录存档。8.管理特殊群体:针对实习生、外来实验人员,额外开展专项防火培训,明确安全责任,全程监督其操作过程,避免因不熟悉规则引发风险。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或违反本办法者,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 03-31 2026

    杭州医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及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省教育厅和辖区公安机关的指导以及属地地方政府的监督。第五条  校园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按教学计划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学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三)规范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实验室安全、学生宿舍安全、生物安全、教学、科研、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各类案件、事故、违法行为的发生。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和省教育厅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五)参与平安建设。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平安建设工作,开展群防群治,维护校园及周边社会治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各单位、部门建立平安部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第八条  校园安全管理领导职责:(一)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二)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学校下属各单位、部门的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第九条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奖惩;(三)指导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指导制定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和实战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五)汇总学校安全信息。第十条  安全保卫部具体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落实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二)制定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具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三)负责保卫干部队伍和保安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校园安全巡逻检查管理,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四)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和重要时间节点,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五)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治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六)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七)审核备案校内大型活动,并制定重大活动的安保方案;(八)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平安建设工作。 第三章  人员与经费保障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 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落实岗位风险津贴;第十二条  按照 1000 亩以上或 1 万人以上的,不得少于 50 人,多校区可适当增加的原则配备保安员;保安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员等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十三条  足额保障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每年根据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消防、交通、通讯、网络、防护技防、宣教等场景、设施、装备建立专项建设费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三)消防、交通、实验室安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六)教学、科研、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制度;(七)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九)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十)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十一)大学生思想动态定期研判制度;(十二)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化解制度;(十三)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化解制度;(十四)应急预案制度;(十五)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交通安全标识,并有防撞设施设备;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二)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三)对内部高台、水面、楼梯、地下设施、山体等易发生坠落、溺水、踩踏、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四)对供水、供电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一)在校园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二)在校园围墙、容易聚集室外场所、湖面周围、楼顶等区域安  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安装视频监控报警、门禁控制等技术防范装置;(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地下车库、楼宇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 24 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重点部位的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90 天;(六)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第十七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第十八条  建立消防安全控制中心(消控室),通过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校园消防安全的监控与管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储存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每年安全稳定工作经费逐年增加。 第六章  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二十二条  组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小组,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战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安全事故和案件倒查分析,由校平安办牵头  对该事件和案件进行倒查分析,理清事件和案件的发生经过、存在问题,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和案件发生的措施以及对相关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考核评比内容。第二十五条  对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  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03-31 2026

    杭州医学院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 第二章  考核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校平安办具体实施。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对部门的年度考核。第四条  考核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公开。第五条  考核采用听取口头汇报、审核书面报告、查看有关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第六条  平安部门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要求:(一)平安部门建设职责明确,组织机构健全,人员、措施、经费落实,工作记录完整、真实;(二)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形式多样并取得成效;(三)经常排查并化解各种影响安全与稳定的因素,及时妥善处置各类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并按规定上报信息。第七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当年考核分数在 95~100 分的确定为 5A级,90~94 分的确定为 4A 级,85~89 分的确定为 3A 级,85 分以下不予确定等级。  第八条  学校对平安部门建设实行一票否决制,部门在安全稳定方面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在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之前,取消其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各类先进评比资格。一票否决事项由校平安办提出建议,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决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否决:(一)部门领导不认真履行平安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导致平安建设工作不落实,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安校园建设基本工作目标,考核未能达到最低等级要求的;(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不及时,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或示威、聚众闹事、罢工、罢课、罢教等事件的;(三)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治安事故的;(四)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本部门领导或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五)因主观因素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不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开展调查,影响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信息瞒报、迟报或作虚假报告的;(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提出警告、建议后拒不整改的。 第三章  奖   惩第十条  学校对平安部门建设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授予平安部门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年度考核排名在前 10%的部门;(二)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显著的;(三)在侦破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中,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开展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平安校园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重视平安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二)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直接责任人;(三)见义勇为、制止、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四)提出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对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校平安办依据本办法及时修订《杭州医学院平安部门建设考核标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平安办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不忘初心 追寻红色记忆——记我校基干民兵分队赴临安清凉峰拉练

时间 2026-02-11 17:28:18
地点 校基干民兵分队赴临安清凉峰拉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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