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校所辖区域内所有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是校园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制度和本办法实施校园的交通管理,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事故处理及与交警部门的对外联络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师生员工的车辆需在校园内通行的应在校园安全管理平台上提出申请报备,审批通过后才能通行。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专用工程车。
(二)非机动车: 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须通过杭州医学院机动车通行登记,服从校卫队员的管理;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出租车等驶入校园,特殊情况车辆进校须经安全保卫部同意。
第六条 来校联系业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进行预约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七条 凡参加在校内举行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部门提前向安全保卫部申请备案,经同意后,通知校卫队员放行。
第八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门时,校卫队员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同时向安全保卫部报告。
第九条 校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行驶,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施工车辆按指定的道路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 10 千米/时;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20 千米/时;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避让。大型仪器设备进出校门时,须凭物品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证方可进出校门。
第十一条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的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严禁在校园内酒后驾车;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十二条 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按指定场地位置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不得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地域停放。
第十三条 基建、装修、维修等工程车辆,须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指定的路线上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时,须拉手刹闸、关电路、锁门窗以确保安全。本校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可在校园内过夜;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如确需在校园内停车过夜的,必须经安全保卫部同意。校内过夜车辆禁止开启防盗报警器,车辆的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须证照齐全,禁止无牌照非国标的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二)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三)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单手冒险行驶;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和下坡冲坡;
(七)不准骑车带人;
(八)驾驶非机动车不准并行行驶;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需戴安全头盔;
(十)所有车辆在校区内禁鸣喇叭。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各楼宇内、各楼宇门口、周边通道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四章 校车管理
第十八条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按规定进行年检、维护和保养,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保养记录,实行“一车一档”,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校车内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安全锤、急救箱等安全应急设备。
第二十条 校车驾驶员管理:
(一)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合法驾驶证,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公务用车规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驾驶记录。
(二)实行驾驶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培训制度,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职业道德、应急处置技能等。
(三)校车管理职能部门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多次违规的驾驶员,予以解聘。
第五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校园交通标志靠右侧行驶,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 20 千米/时,非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 10 千米/时。
第二十二条 车辆行驶道路设置如下:
(一)滨江校区
1.机动车辆从北门入口驶入,从北门出口驶出,沿中心广场顺时针单向行驶;
2.校区内主干道设置为禁停道路;
(二)临安校区
1.机动车辆从南门、东门、西门 口驶入,从南门、东门、西门出口驶出;
2.博爱大道、求真大道以及运动场四周道路设置为禁行道路;
3.滨江路为从东往西单向行驶道路;
4.校区内主干道设置为禁停道路。
5.上下课高峰时段,由安全保卫部根据实际情况和人车分离原则实行分时段和分道路禁止行驶机动车管控措施。
(三)黄龙校区
1.机动车从西南门入口驶入、从东南门出口驶出;
2.地下车库西通道为入口通道,东通道为出口通道;
3.地面道路从西往东顺时针单向行驶;
4.校区内主干道设置为禁停道路。
第二十三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并排横占道路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道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道。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个人不得雇请 8 吨以上(含 8 吨)的载重汽车进入学校,确因施工需要,须事先报安全保卫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程需要须占用道路施工,须事先报经安全保卫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部门在工程施工中应设安全警示护栏和标志,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六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六条 校安全保卫部指派校卫队员维护校园内车辆停放秩序。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包括:
(一)停车场(库)停放管理
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地下停车库、路面停车场(位)、其他划线停车位。
机动车辆一律车头朝外停放,根据实际情况,可设专用车位,允许校公车和值班用车停放。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学校进行各类大型活动时,根据安全保卫部制订的安保工作方案,可以在各主干道进行临时停车,车主应严格遵守现场校卫队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非机动车按指定区域停放。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按规划要求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对交通安全畅通和周围环境影响不大的路段、公共广场或公共空地,由安全保卫部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公共临时停车处,停放机动车辆。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擅自划定临时停车处。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库)或者经安全保卫部统一划定的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处。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机动车辆。
第七章 违章行为处置与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第三十一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时,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和解或者请求安全保卫部调解;对于产生重大后果或者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应报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有违章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人员纠正其行为;
(二)查询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协助交警部门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第二次(含第一次超速 40 千米/时及以上)给予取消校内行驶资格一个月处理并列入等级平安部门考核评价。
(一)机动车辆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二)机动车辆超速行驶
(三)机动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四)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五)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任意一条管理要求的,安全保卫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校内行驶资格一个月处理并列入平安部门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任意一条管理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列入平安部门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妨碍保卫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保卫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卫人员是指保卫干部和校卫队员。
第三十八条 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