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及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省教育厅和辖区公安机关的指导以及属地地方政府的监督。
第五条 校园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按教学计划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学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规范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实验室安全、学生宿舍安全、生物安全、教学、科研、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各类案件、事故、违法行为的发生。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和省教育厅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参与平安建设。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平安建设工作,开展群防群治,维护校园及周边社会治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各单位、部门建立平安部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
第八条 校园安全管理领导职责:
(一)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二)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学校下属各单位、部门的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奖惩;
(三)指导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指导制定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和实战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五)汇总学校安全信息。
第十条 安全保卫部具体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落实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二)制定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具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负责保卫干部队伍和保安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校园安全巡逻检查管理,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和重要时间节点,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五)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治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审核备案校内大型活动,并制定重大活动的安保方案;
(八)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平安建设工作。
第三章 人员与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 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落实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二条 按照 1000 亩以上或 1 万人以上的,不得少于 50 人,多校区可适当增加的原则配备保安员;保安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员等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足额保障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每年根据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消防、交通、通讯、网络、防护技防、宣教等场景、设施、装备建立专项建设费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实验室安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六)教学、科研、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九)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大学生思想动态定期研判制度;
(十二)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化解制度;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化解制度;
(十四)应急预案制度;
(十五)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交通安全标识,并有防撞设施设备;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三)对内部高台、水面、楼梯、地下设施、山体等易发生坠落、溺水、踩踏、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四)对供水、供电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校园围墙、容易聚集室外场所、湖面周围、楼顶等区域安
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安装视频监控报警、门禁控制等技术防范装置;
(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地下车库、楼宇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 24 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重点部位的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90 天;
(六)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七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十八条 建立消防安全控制中心(消控室),通过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校园消防安全的监控与管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储存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每年安全稳定工作经费逐年增加。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二十二条 组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小组,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战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安全事故和案件倒查分析,由校平安办牵头
对该事件和案件进行倒查分析,理清事件和案件的发生经过、存在问题,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和案件发生的措施以及对相关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考核评比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