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
第二章 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校平安办具体实施。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对部门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公开。
第五条 考核采用听取口头汇报、审核书面报告、查看有关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
第六条 平安部门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平安部门建设职责明确,组织机构健全,人员、措施、经费落实,工作记录完整、真实;
(二)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形式多样并取得成效;
(三)经常排查并化解各种影响安全与稳定的因素,及时妥善处置各类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并按规定上报信息。
第七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当年考核分数在 95~100 分的确定为 5A级,90~94 分的确定为 4A 级,85~89 分的确定为 3A 级,85 分以下不予确定等级。
第八条 学校对平安部门建设实行一票否决制,部门在安全稳定方面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在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之前,取消其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各类先进评比资格。一票否决事项由校平安办提出建议,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否决:
(一)部门领导不认真履行平安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导致平安建设工作不落实,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安校园建设基本工作目标,考核未能达到最低等级要求的;
(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不及时,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或示威、聚众闹事、罢工、罢课、罢教等事件的;
(三)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治安事故的;
(四)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本部门领导或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五)因主观因素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不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开展调查,影响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信息瞒报、迟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提出警告、建议后拒不整改的。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条 学校对平安部门建设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授予平安部门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年度考核排名在前 10%的部门;
(二)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侦破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中,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开展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平安校园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重视平安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直接责任人;
(三)见义勇为、制止、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提出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对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校平安办依据本办法及时修订《杭州医学院平安部门建设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平安办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